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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江苏规定欠薪须加发补偿金 5月1日起施行

发表于2008-04-01
新华网南京3月29日电(记者孙彬)江苏省政府最新发布的《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》将从5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针对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欠薪问题,《办法》特别强调了单位的法律责任,四种情况下要向农民工加发补偿金。 

根据该《办法》,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,同时必须提供工资清单。用人单位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,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,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: 

一是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;二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;三是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;四是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。 

此外,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方面,《办法》规定,如果农民工就业所在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拒不接收其子女入学,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。
发表于2008-04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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